潍坊学院校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潍院党办字〔2020〕4 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中组发〔2008〕3 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 号)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校管党费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代表学校党委进行管理。校管费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提出党费支出的建议,党费的审核、报批、审批,做好党费统计、检查监督工作,汇总形成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情况报告等。学校财务处负责校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中的相关财务工作,主要包括:资金核算、往来结算、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会计监督等。校管党费实行会计、出纳分设,由学校财务处指定两名党员同志担任党费管理员。党费收缴、支出全部通过银行往来,严禁坐收坐支。现金收支必须日清日结,党费报表、账簿、凭证要长期保存,单独建账装订。
第三条 各党支部以党员上一年度 12 月份工资为基数核算本年度缴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的,待下一年度重新核定。在职职工党员党费计算基数为上一年度 12 月份岗位工资 + 薪级工资 + 基础性绩效工资 - 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 -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 - 个人缴纳医疗保险 -个人缴纳失业保险 - 个人正常所得税 - 个人缴纳职业年金。其中,基数在 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纳 0.5%;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者,交纳 1%;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 10000 元)者,交纳 1.5%;10000 元以上者,交纳 2%。编外用工党员党费计算基数为每月实发工资 - 物业补贴 - 住房补贴,按上述规定的相应比例交纳党费。新进职工党员按照起薪月份工资,根据在职职工党员党费计算基数办法核定当年每月交纳党费基数,按上述规定的相应比例交纳党费。在校全日制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 元。离退休教职工党员党费计算基数为基本离退休费 +增发离退休费。基数在 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者,按 0.5% 交纳党费;5000 元以上者,按 1% 交纳党费。离退休教职工党员核定交纳党费数额后,一般不再变动。
第四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五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党总支(党委)同意,经学校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六条 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 1000元,可自愿多交,党员自愿一次性交纳 1000 元以上的党费,按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各党总支(党委、直属党支部)按本单位党员当月实交党费总数全额上缴学校党委账户。每月月底前(6 月份和 12 月份是 15 日之前),将本单位的《校管党费收缴报告单》(附件 1)和《党员党费缴纳明细表》(附件 2)送交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核实后留存《校管党费收缴报告单》第一联和《党员党费缴纳明细表》;将本单位的银行党费缴纳凭证和《校管党费收缴报告单》第二联、第三联送交财务处,由财务处进行核实后留存第二联记账,填写《校管党费收缴报告单》第三联作为党费缴纳收据。各单位要将本单位的党费缴纳收据和《党员党费缴纳明细表》一起存档并长期保存。
第八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在遵循上述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在实际工作中,应着眼于使一个单位、一级党组织范围内的大多数党员或某一类别的党员普遍受益;(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材料印刷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包括购买或制作奖状、荣誉证书、奖牌、奖章、奖品的费用,表彰大会会议材料的印刷费用、会议室和交通工具的租赁费用等,也包括必要的现金奖励费用。表彰应以精神鼓励为主,不提倡过高的物质奖励;(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用于直接发放慰问金、救灾物资给受灾党员,修缮基层党组织因灾受损的活动场所、电教设备等教育设施的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 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以及直接用于订阅和购买以党员教育为主要目的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第九条 严格党费使用审批权限,具体审批权限为:
(一)5000 元以下经学校党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研究、部长审批。
(二)5000 元(含 5000 元)以上、3 万元以下以及按规定比例上交潍坊市委教育工委的党费,经学校党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研究后,报学校党委分管副书记审批。
(三)3 万元以上(含 3 万元)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后,由党委书记审批(按规定比例上交潍坊市委教育工委的党费除外)。
第十条 校内相关部门(单位)如需使用校管党费,应先提出书面申请,按权限审批后,党委组织部起草向申请部门(单位)拨付党费的书面通知单,经组织部部长签批后,以组织部函件形式发申请部门(单位),学校财务处党费管理员根据通知单向申请部门(单位)拨付校管党费。使用校管党费的部门(单位),事后应及时将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相关正式发票,经本部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会签人签字,送财务处审核后,送交组织部,经组织部部长或相应审批权限的校领导签批后,提供给财务处党费管理员入账。
第十一条 严格党费开支票据审查。所有支出凭证都要有签批人、经办人签字并注明用途,做到符合范围、用途一致、票款相符。使用党费购买资料物品,购货发票要写清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并盖有供货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校管党费以学校党委组织部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若改换校管党费存入银行或银行帐户,须经学校党委批准。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严禁私自动用或借用校管党费。
第十三条 校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情况,要每年向党委汇报一次,同时向潍坊市委教育工委报告,向各党总支(党委、直属党支部)通报。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和财务处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潍坊学院校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潍院党办字〔2017〕3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