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2018年1月实施
发布时间: 2019-09-05



潍 坊 学 院 文 件







 潍院政字〔201813



潍坊学院

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潍坊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学院

201819





潍坊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普通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含双学位、辅修专业毕业生,以下统称普通本科毕业生)、函授(业余)本科应届毕业生(以下统称为成人本科毕业生)、全日制来华留学本科应届毕业生(以下统称为留学本科毕业生),凡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者,可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所属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普通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各教学环节,取得相应学分,获得相应专业毕业资格。

 (三)毕业生获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1.70

 (四)学生应具备相应的外语能力,其中:

1.非英语专业学生。

 普通夏季高考和普通专科起点本科的非艺体类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55分(含)以上(注:2015级(含)之前学生,在校期间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仍按320分(含)标准执行)。

 春季高考、“3+4对口贯通分段培养和“3+2对口贯通分段培养的非艺体类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284分(含)以上。俄语、日语、法语、德语非专业小语种学生,在校期间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0分(含)以上。

 艺体类专业学生对外语水平不作要求。

2.英语专业学生。

 在校期间专业英语四级或八级考试成绩达到40分(含)以上,或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含)以上。

 (五)普通本科毕业生申请双学位者,须符合主修专业相应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申请辅修专业相应学士学位。

 第四条 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成人本科毕业生,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完成成人高等教育本科阶段学习,经审核准予毕业。在读期间各门课程平均成绩70分(含)以上,参加由学校组织的主干课程考试且每门课程考试成绩达到该门课程总分的60%(含)以上。

 (三)非英语专业成人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须在籍期间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笔试,笔试成绩达总分的60%(含)以上。英语专业成人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须参加学校认可的第二外语考试,且成绩达到总分的60%(含)以上。

 (四)在校期间未受任何处分

 第五条  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留学本科毕业生,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思想上对华友好,学习期间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身心健康,人格健全。

 (二)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各教学环节,取得相应学分,获得相应专业毕业资格。

 (三)非汉语言专业学生,汉语水平(HSK)应达到4级以上;汉语言专业学生,汉语水平(HSK)应达到5级以上。

 第六条满足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立场不坚定,有违背政治原则的行为或言论,虽经教育仍不悔改者(只适用于普通本科毕业生和成人本科毕业生)。

 (二)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三)在道德品质、遵守纪律方面犯有严重错误的(只适用于留学本科毕业生)。

 (四)在入学、录取、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存在作弊、违规或学术不端行为者,或在校期间与学业考核相关环节存在2次(含)以上违纪或作弊行为者。

 (五)证书颁发前,已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且影响恶劣的,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同意,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撤消其学士学位资格。

 (六)证书颁发后,若经查实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七)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为不可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三章  学士学位审核和授予程序

 第七条  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规定对本学院所属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申请进行初审、评议、表决,并将结果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初审材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审核和提交。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初审材料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审核和提交。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定情况,向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汇报,并筹备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初审结果进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通过表决结果,现场公布。

 第九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将由学校发给学士学位证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纪要及选票存档,并将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报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

 第十一条  学校为来华留学生颁发的学位证书,除按规定用汉语填写外,也可印制英文副本,两种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凡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的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无特殊原因将不再补授。

 第十三条 对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决议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证书丢失后不能补发,本人学位申请表与学历证书配合,也可作为学位证明使用。

 第十五条  根据学校与山东广播电视大学签署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联合办学协议》,由学校负责培养的山东广播电视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可参照本细则第二章第四条之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潍坊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潍院政字〔2010102号)和《潍坊学院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潍院政字〔201657号)同时废止。





























 潍坊学院办公室                          20181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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