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 2019-09-05


潍坊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行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山东省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和《潍坊学院章程》《潍坊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以下称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潍坊学院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规定的有关材料,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新生应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信函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因身体状况、依法服兵役等原因,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应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身体原因保留入学资格以一年为期。依法服兵役保留入学资格的参照教育部有关要求办理。

 第六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态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不合格的,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所在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在家休养的,参照第五条之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须在每学期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到校报到,办理缴费手续,进行学期注册。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不注册的视为自愿放弃学籍,作退学处理。未经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校一切教育教学活动。

 第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 修业年限

 第九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的专业,在校修业年限为3—6年;基本修业年限为5年的专业,在校修业年限为4—7年;基本修业年限为2年的专业,在校修业年限为2—3年。

 第十条  学生原则上要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也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在学校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延长或缩短在校学习时间。调整在校修业时间的,需由学生本人提前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实行。

 第十一条  学校在学生拟毕业前一学年进行成绩审核,在不超过专业最长修业年限的情况下,对所修学分数未达到毕业要求学分数80%的学生,学校将给予延长在校修业时间处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一节 课程考核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未经学校批准不参加课程考核者,该课程视为缺考。未经注册的课程,学生无修读资格。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根据课程的性质,课程考核可采用开卷、闭卷、论文、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学校每学期开学初为上学期正考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经学校同意办理缓考手续的学生设置补考环节,补考课程学分不计入补考学期的修读课程学分数,不收取学分学费。补考及格的课程获得相应学分。缺考、违纪或作弊的学生,相应课程不能参加补考。实习实训、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不设置补考,学生只能参加重考。通识教育类公共选修课不设置补考环节,学生在校期间可进行此类课程的重选或改选,重选或改选课程学分计入收费学分数。

 第十五条  学生补考不及格的课程、缺考课程、重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均须参加重修和重考;对正考成绩不满意的课程,也可申请重修并参加重考。学生重考成绩及格,视为该课程考核通过,获得学分。考试中作弊或违纪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可申请参加重修和重考。重修课程可根据报名重修人数的多少,或单独开课,或编入下一年级开课班级中进行。重修课程计入重修学期的修读课程学分数,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参加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按零分计:

1.实验课缺做实验达1/3及以上或课程缺课学时达到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1/3及以上者;

2.到期尚未完成课程规定的作业或实验报告者;

3.当前学期未注册者;

4.理论课中的实验环节考核未及格者;

5.其他被认定为不可参加课程考核的行为。

 第十七条  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正考的学生,应在考前申请课程的缓考,办理缓考审批手续,报学校批准后方可生效。补考课程不允许申请缓考。重考课程原则上不允许办理缓考,因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办理缓考手续的重修课程,不计入收费学分数。未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者,该课程按缺考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关条款为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零分计,并做相应标记,由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名誉等作出限制;在全国统考考试中违纪或作弊的,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节 学分计算

 第二十条  理论课每16-18学时计1学分,集中进行的实践环节每1周计1学分(整学期集中进行的实践环节如校企合作专业的企业实训、师范类专业的支教实习等,学期内实践总学分不超过16学分),实验课(含上机)、分散进行的实践环节和公共体育类课程,原则上每20-24学时计1学分。所有课程均以课时总量计算学分,总学分统一圆整为0.5的倍数。奖励学分的计算办法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取得的学分、平均学分绩点和学分绩是衡量学生学习状况的三个主要指标,学生在校期间修读的课程学分和获得的学分数将作为学生缴纳学费、评优、预警或淘汰、毕业、学位评定的重要依据。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

1.百分制成绩考核。

 课程绩点=(百分制成绩/10-5 1≤课程绩点≤5,百分制成绩不足60分的,绩点为0

2.五级制成绩考核。

 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绩点分别对应4.53.52.51.50

3.课程学分绩=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4.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之和/课程学分数之和(0≤平均学分绩点≤5)。其中,课程范围根据统计条件而定。

 第二十二条  正考、重考课程考核成绩以期末考试为主,期中、平时和实验作业等成绩为辅,期末考试成绩比例不能低于50%,成绩评定比例及标准在开课之初即告知学生;补考成绩以卷面实际成绩记载,补考及格课程绩点按1计算。

 第二十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根据评阅、答辩情况评定成绩,由答辩委员会写出评语,确定成绩,经答辩委员会主任签名后生效。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四条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学生可申请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可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的学习和跨校交流学习。学生通过以上方式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可予承认,置换计划内学分。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业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折算并置换课程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三节 学业成绩的记载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严格的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学生课程考核成绩、所得学分及其他相关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学生学业成绩表中正考、补考和重考成绩分别标注,多次重考的课程,重考成绩以历次重考最高成绩记载。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视情况予以承认。

 第四节  课程的免听和免修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对已获得学分的必修课程申请免修,免修课程的学分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九条  教学计划中规定的部分课程或课程中的部分内容,可申请免听,申请免听的学生需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成绩优良(平均学分绩点应在3.5以上),主讲教师考核符合免听条件,经教务处批准,可不参加听课,自修部分课程或课程中的部分内容。

 免听学生须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和实验,并参加阶段考核、期末考试等,总评成绩及格者可获该课程学分。

 第三十条  可以申请免修或免听的课程以课堂教学理论课程为主,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选修课、包含实验环节的课程、独立实验课、军训及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申请免修或免听。

 学生一学期内申请免修或免听的课程一般不超过6学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的,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或体育老师指定的其他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成绩和学分。

 第五节 成绩预警和淘汰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根据个人的学习基础、经济条件和身体状况等实际,合理安排学业进度,原则上每学期计划修读的课程学分数不高于30学分、不低于15学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获得的学分数低于15学分的,学校给予其成绩预警,对在校期间成绩预警次数达到6次的学生给予淘汰处理。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的,确无法继续在本校、本专业学习,或不适应本校或本专业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或转专业。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由山东省教育厅批准协调后,转入同层次学校就读。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不违反学校转专业限制条件的前提下,可允许转专业:

1.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在排除高考体检作弊因素后,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2.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3.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情况,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4.第一学期结束后,根据学生的志愿和学分绩,允许一定比例的学生申请调整专业;

5.学生学籍异动复学后,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停办的,可转入调整、合并后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

6.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7.休学创业实绩得到社会和学校认可,复学后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与创业方向相关的专业学习。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1.在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

2.由低学历层次专业转为高学历层次专业的;

3.在校学习时间超过所学专业最长修业年限三分之一的;

4.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6.转入专业与转出专业属于不同办学类型的;

7.处于预警期、处分期或有不及格课程的;

8.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九条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后,原则上不改变学生的学业进度,学生可选择随原年级或低于原年级学习进度的班级学习,在校学习时间按实际修读时间计算。

 第四十条  转学或转专业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转入和转出双方同意,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公示无异议后生效。转学手续须在三个月内完成,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转专业手续根据学校相关要求办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一条  除另有规定外,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内完成学业。学校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期间办理休学、保留学籍等学业中断次数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2.因其他原因需要中断学习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3.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4.学生因创业需要申请休学的;

5.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定必须休学的。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休学以学年为单位,学期结束前两周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十四条  休学手续一经办理,学生须办理离校手续,未经许可不得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学生休学期间仍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生休学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休学期间学生人身安全等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负责。学生休学期间的相关费用计算按照学校有关财务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根据相关规定,可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学籍期间,学生须与其所在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六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申请休学创业原则上不超过两次,累计时间不超过4年。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前一个月主动向学校提出复学或再次休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相关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四十九条  复学学生一般编入与其办理休学手续时学习进度同步或相当的专业年级进行学习,原则上不得申请随原班级学习。休学当学期和学期结束前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

 第五十条  因创业休学或因服兵役保留学籍中断学业的,学业中断时间不计入在校修业年限;其他原因办理休学手续的,休学时间计入在校修业年限。

 第七章  退学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处理: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一学年内请假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且未申请休学的;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经过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7.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的;

8.经学校认定的其他应予退学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  退学学生处理须经学生所在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及有关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三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学校退学决定发布起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退学学生的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学生不得申请恢复学籍。

 第八章  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

 第五十四条  为满足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扩大知识面,学校面向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开设辅修专业。辅修专业有关学业课程成绩的记载、考核等事项可参照该专业对应的主修专业要求进行。

 第五十五条  学生要在主修专业修业年限内完成辅修专业的学习,不得单独申请延长辅修专业的修读时间。

 对于符合辅修专业学籍管理规定的,可发给相应的辅修专业证书。辅修专业毕业时间不能早于主修专业毕业时间。

 主修专业取得毕业和学位资格的学生,可申请辅修专业的学位资格。双学位资格授予要求同辅修专业对应的主修专业标准一致。

 辅修专业获得的课程学分可置换通识教育类公共选修课学分,有特殊要求的通识教育类公共选修课除外。

 第九章  毕业、结业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符合以下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给予学历注册。

1.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各类课程的学分数达到所学专业毕业学分基本要求;

2.按《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成绩合格者;

3.未受过有关影响毕业处分者;

4.学生在校修读时间符合学校相关规定者。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认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修得学分达到应得学分80%及以上,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离校的学生自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一年内,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按有关规定可回校重考一次,取得相应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毕业时间标识;仍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作永久结业处理。毕业重考不单独组织,原则上随学校正考安排进行。

 第五十八条  实际在学校学习时间超过一年(保留学籍、休学创业时间不计入在内)退学的,在学校认定的修业年限内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的,或在学校认定的修业年限内未获得应得学分80%的,可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六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关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并由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变更。

 第六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学籍学历电子注册规定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要求执行。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报省教育厅批准,由学校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四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并审查学生申诉事宜。

第六十五条学生申诉管理根据学校学生申诉处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接收的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借读生、进修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相关环节的办理程序,参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有关费用收取的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和山东省教育厅的相关批复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     



 潍坊学院办公室                          20178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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